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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七日交通部(61)交航字第 00197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一日交通部(64)交航字第 03841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1B000073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培育航海技術人才,鼓勵乙級船員進修,策進航海事業,制訂本辦法。
船員訓練班 (以下簡稱本班) 由本部交通研究所或委由相關機構辦理。
1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思想純正,體格健全,現任或曾
2任二百總噸以上輪船駕駛部或輪機部乙級船員,積資滿三年以上,經航政
3主管機關或服務輪船之船長簽證屬實者,得申請為本班學員。
1合於前條規定之船員,應填具報名單 (另訂之) 。
2檢同證明文件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寄送本班報名,經錄取者,通知辦理
3受訓手續。
1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
2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機長督導下研習教材,並操作習題,習題
3作成後,呈由船長、輪機長核簽,郵寄本班,核計平時成績,以十二個月
4為一期,受訓期滿,平時作業成績及格者,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5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該輪船船長 輪機長加以考核,
6簽證實習報告書 (另訂之) 送本班審核。
1在岸受訓定員,按期向委託之相關機構報到集體施訓四個月 (十六週) 。
2再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
3該輪船船長、輪機長加以考核,簽證實習報告書送班審核。
受訓學員結業考試,由本班集體辦理,必要時,得專案辦理。
考試及格學員,由本班發給結業證書。
1領有本班結業證書學員,得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申
2請參加考試。
本班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