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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4110140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條及編制表;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400203113 號 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90075517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金門地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行政院衛生署
2金門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
1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2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3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