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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60015859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102116065 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組織準則;新名稱:衛生福利部各醫 院組織準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