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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 88036 47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1007414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臺灣省乙種醫師 (以下簡稱乙種醫師) 執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乙種醫師執業地點,以臺灣省轄區內為限。
1乙種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2。
1乙種醫師不得在縣 (市) 政府所在地執業,但已在公私立衛生醫療機關服
2務或執業十年以上,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有案或持有證明者,不在
3此限。
1乙種醫師請求易地執業,應詳敘理由,報經原執業及新執業所在地縣 (市
2)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1乙種醫師應加入所在地之醫師公會始得執業,各醫師公會對於前項申請入
2會不得拒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