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7040797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 0980402670 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018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0338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034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60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 098040341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0342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615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03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125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167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217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307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318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3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400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1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428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19.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03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0.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051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144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2.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17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3.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270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4.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362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011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1
0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182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2
7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39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2130059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第 6 條條文附表四
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213014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
3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57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1
33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新名稱: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3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09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第 6 條條文附表四
3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15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附表一
3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224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附表四
3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03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附表四
3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161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3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6 條附表五
4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4
5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6 條附表五
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07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一、第 6 條附表五
4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136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6 條附表五
4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2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6 條附表五
4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349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6 條附表五
4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412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4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4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4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176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4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3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6 條附表五
4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101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5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23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5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64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5 條附表四
5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09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4 條附表三、第 5 條附表四及
第 6 條附表五
5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233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6 條附表五
5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2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5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10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
5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170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
5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
5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92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5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25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6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40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6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300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
6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302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6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047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
文之附表五;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6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296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四
6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四
6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2
8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
6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5130081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The Standards are prescrib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15 of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1Both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s referred in the Standards and the actually analyzed residues of pesticides are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the weights of the produces in the forms on market.
2The analysis of pesticide residues shall include the pesticide itself and its metabolites.
The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s except those in animal products shall meet the Standards for the Pesticides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Table and Extraneous Residue Limits Table, as Appendix Table 1 and Table 2. Pesticides not listed in the Table shall not be detected.
Pesticides listed in the Appendix Table 3 are highly safe, it is not nec-essary to se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s and analyze their residues.
No residue shall be detected for the pesticides prohibited for use by the agriculture authority, unless other regulations apply. The names of such pesticides are listed in the Appendix Table 4.
The classification of crops referred in the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Table are listed in the Appendix Table 5.
1The Standards shall be implemented from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2The Standards amended on 29th March 2024 shall be implemented on 1st April 2024 of this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