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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農人字第 545 70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人字第 4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編制表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人字第 8714300 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漁業發展,培養漁業幹部船員,依據漁業法第五
2十七條之規定,特設置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1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2一 關於漁船幹部訓練事項。
3二 關於漁船船員訓練事項。
4三 關於漁業建教合作訓練事項。
5四 關於漁業幹部船員訓練方法課程及教材之研究改進事項。
6五 關於輔助漁場調查開發事項。
7六 其他有關漁業訓練事項。
本中心設訓練、管理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祕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1本中心置組長、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
2雇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業務。
1本中心設訓練船,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
2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規程自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