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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9010023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90160198 號 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 業改良場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並溯自九十九年二月六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90171677 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並自九 十九年二月六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2025114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1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