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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9023433 3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2025114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署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成立時裁撤。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