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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Agriculture and Food Agenc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47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67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