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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genc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49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67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