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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Agenc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53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67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