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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Taiwan Biodiversity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61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67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