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098 01009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中、南區勞 動檢查所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301 001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勞動檢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2與健康,維護勞工權益,特設各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檢查所),為四級
3機關,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1檢查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2十職等。
1檢查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