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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098 01009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 宜花金馬區、桃竹苗區、中彰投區、雲嘉南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 心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301 001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特設各就業服務
2中心。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就業服務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就業服務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