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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 0100927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301 001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
2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1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2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實習科。
三、輔導科。
四、總務科。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
二、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之洽聘。
三、受訓青年之招考。
四、教學成績考核及學籍管理。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實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計畫之擬訂。
二、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及管理。
三、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各項機具之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計畫之擬定。
二、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
三、課外及康樂活動。
四、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印信、出納及庶務事項。
二、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
三、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1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2事管理事項。
1本中心置主計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
2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