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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1120017 6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31033293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籌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設事項。
十、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成立時裁撤。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