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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22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156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