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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5)衛署環字第 57575 5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水字第 004 9968 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一、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
二、水區範圍: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
伸之領海範圍。
三、水體分類: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訂定本區內
之海域水體分類如下表:
四、水質標準:各類海域之水質標準依本署 74.9.25 衛署環字第五四七
三二七號令發布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五、目標年: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