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人字第 676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條法字第 10225000880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
2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之。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局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
2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會業務。
3前項人員均由本局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1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
2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