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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新聞局(74)京版四字第 03446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新聞局(79)銘版四字第 5686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81)銘版四字第 14753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82)強版四字第 087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新聞局(85)起版一字第 1665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版三字第 11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版三字第 1905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促進國內出版、印刷及有聲出版品錄製事業之發展,鼓勵其技術升級並
2便利輸出,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加工出版品包括新聞紙、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
1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2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3。
4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5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6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廠商接受委託加工大陸地區出版品,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