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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臺陸行字第 1081 號函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
2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1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2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3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
4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1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
2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
3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
4局申請。
5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6。
1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明列『大陸 (CHIN
2ESE MAINLAND) 字樣。
1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之貨品,其有影響國家安全或經濟發展者,經濟部國
2際貿易局得報請經濟部公告停止該項貨品之輸出。
1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違反本辦法者,國際貿易局得停止該廠商
2一年以下輸出入之申請。
1非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者,應向國際貿易局申請,並準用本
2辦法關於廠商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