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五日考試院(54)考台秘一字第 073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考試院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發生,其試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1各科試題發出後,如發生空襲警報,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
2足二分之一者,全部另予補考,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補考。
1前條已超過考試時間二分之一之試卷,應另予標記,以備閱卷給分之參考
2。
補考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定期舉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