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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66)考台秘一字第 106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暨考試科目表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五日考試院(68)考台秘一字第 0557 號令修正 發布考試科目表 3.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0)考台秘議字第 119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75)考台秘議字第 160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暨應考科目表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六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0781 號令修正 發布應試科目表 6.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1646 號令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6321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雇員升等考試,依本規
2則行之。
1各機構現職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任現職滿三年,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
2以上之處分,並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支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最高薪滿一年者。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1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其成績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
2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3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核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
4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
5併計算為總成績。
6前項考核成績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時,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
7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另予考核考績不予採計。
8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
9為總成績。
1本考試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前項及格標準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1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有關機關辦
2理。
1本考試辦理完畢後,試務機關應將考試辦理經過連同關係文件,送請考選
2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1本考試及格人員,得由各機構視業務需要,依考試成績升補各該機構助員
2或相當職務人員。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