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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考試院(63)考台祕一字第 0133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義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1810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2則之規定。
本考試為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受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1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以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2,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3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其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
4分者,均不予錄取。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委託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辦理
2,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1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
2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3前項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列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及臺灣省政府。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