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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60)考台秘一字第 078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293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40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3)考台秘議字第 463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訴願法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
2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處理訴願事件。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或幹事一
2八。
1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
2執行秘書、秘書或幹事由部長指派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兼任。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及審議事項。
1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2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