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考試>銓敘部>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240712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考試院(85)考台組貳一字第 0071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銓敘部部規字第 1074335705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銓敘部部規字第 1125583999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銓敘部部規字第 113572390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對於法令適用疑義之提案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部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十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司(處)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由本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改派之。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聘兼之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可後移送本會。
第 8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0 條
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政務次長核處。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