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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7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096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6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總處置人事長一人,特任;副人事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