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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Regional Civil Service Development Institute,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9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096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5881 號令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
2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2、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2十二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