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42)台試秘文字第 0379 號令發 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考試院(74)考台祕議字第 2047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82)考台祕議字第 257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考試院(85)考台組貳壹字第 01327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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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規則,依銓敘部處務規程第
2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1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2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3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4。
委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退席。
1本會審查案件,分為分組審查案件與提案討論案件兩種,分別處理之。
2案件內容涉及認事用法之疑義者,主管司應以提案討論案件提本會會議討
3論。提案表式如附表。
1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
2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3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4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1提案討論案件之性質繁複須慎重研究者,主席得於該案件提出本會會議後
2指定委員若干專案審查,製具審查報告,送本會會議討論,專案審查委員
3,除於專案審查時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在本會會議應避免提出反對原審
4查結果之意見。
5前項專案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召集人。
1本會委員在會議發言之內容不得逾越案件範圍,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經主
2席許可後得延長之。主席得視議程進行情形宣布停止討論。
3前項發言時間,由主席指定專人計時。
1提案討論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洩漏,其經本會會議決議須簽報部長核示者
2,主管司應就事實及引用法規詳加分析,儘速處理,並將結果提出本會會
3議報告。
1本會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於分
2組審查及提案討論審議時均應迴避。
本會審查案件經複核決議後,加蓋本會會章,依有關規定程序處理。
1本會會議紀錄及文書保管事項,由總幹事、幹事負責處理。
2會議紀錄由主席核定,並於下次會議時宣讀。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