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命令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250918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考試院(85)台考組參一字第 0527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10002779 號令
  增訂發布第 8-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8001010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900009251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40800313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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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第 4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6 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法制處,分二科辦事。 二、保障輔導處,分二科辦事。 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四、安衛防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政風室。
第 7 條
保障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 三、公務人員保障之國際交流合作。 四、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 五、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六、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 七、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8 條
保障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障業務宣導、輔導之規劃、執行及協調。 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 三、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四、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9 條
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 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擬規劃、協調及人才資料庫建置。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訓練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四、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五、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 六、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七、公務人員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協調。 八、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 九、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10 條
安衛防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各機關辦理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以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措施之督導、抽查、限期改善。 三、組成各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執行事故因果關係審認。 四、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之裁罰。 五、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涉及職場霸凌之調查結果列管及裁罰。 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災害預防、各機關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之宣導及輔導。 七、各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相關措施年度報告之統計分析。 八、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 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院會議事之彙整及聯繫。 三、國會聯絡、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 四、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管理。 五、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作業之規劃、執行。 六、財產、出納、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及辦公廳舍維護。 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系統建置與維運、資通安全規劃及相關政策推動。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17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