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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ary Act on Legislators’ and Ombudsmen’s Annual Pay and Pay for Duty-related Expenses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八月六日總統令制定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1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2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