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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32)人輔字第 110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考試院(91)考台組參一字第 091000130 8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各機關關於公務員之進修,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1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2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連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
3及講演,並得聯合舉行。
公務員應研究之學術如左:
一、國父遺教及 總裁言論。
二、中央重要宣言及決議案。
三、現行法令。
四、與職務有關之學術。
各機關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各機關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
1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
2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銓敘部,轉呈考試院酌給獎勵。
1公務員進修之經費,按各機關經費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
2內勻支。
公務員之進修實施辦法,由各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本規則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