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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六日銓敘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銓敘部(55)台為典三字第 0630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銓敘部(66)台楷典三字第 1203 號 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 0942501453 號函發布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一、銓敘部為進行人事制度,改進人事業務,提高人事行政效率,特訂定
本辦法。
二、全國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由銓敘部主持,出席人員由銓敘部指
定之。
三、地方機關人事會報:分左列兩種:
1甲、省 (市) 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
2乙、縣 (市) 人事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3前項人事會報,由各該地方最高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
4之,前得邀請所在地方有關機關人事人員參加。
四、專業機關人事會報:年年舉行一次,由該業務系統最高主管機關人事
1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事人員
2參加。
五、中央、省 (市) 及專業機關人事會報,應將議程檢送銓敘部備查;銓
敘部於必要時派員列席。
六、各種人事會報,均得視實際需要臨時召集之。
七、會報時應出席之人事主管人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向主持會報機
關 (構) 請假,並委託代理人出席。
八、會報事項如左:
1甲、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狀況。
2乙、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規章之增修或廢止。
3丙、對於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革新意見。
4丁、有關人事行政之專題研究報告。
5戊、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之重要事項。
九、各種人事會報之會報結論 涉及全國性者,應函送銓敘部。
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會報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