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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A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 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A, 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以A違反同法第6條,使 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A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50萬 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A將依同法第25條之1 第2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A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A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 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 請求?(30分) 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2項規定公 布A之上述個人資料。A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 可能。請問A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 (20分) A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 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2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 分」違憲,A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 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50分)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 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 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2至4、6、8及9、11至13款略] 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之1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 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年4月26日修正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 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 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前往此科目練習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所保護被跟追人之自由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前往此科目練習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重度上肢障。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30910 第3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 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 權利之實現。 第10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 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 (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 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27條 工作及就業 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 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 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 發生障礙事實者,其中包括,透過法律: (a)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 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方面; (b)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 會均等及同工同酬之權利,享有安全及衛生之工作環境,包括免於騷擾之保 障,並享有遭受侵害之救濟; (c)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行使勞動權及工會權; (d)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效參加一般技術與職業指導方案,獲得就業服務及職業 與繼續訓練; (e)促進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上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 獲得、保持及重返就業; (f)促進自營作業、創業經營、開展合作社與個人創業之機會; (g)於公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 (h)以適當政策與措施,促進私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得包括平權行動方案、提 供誘因及其他措施; (i)確保於工作場所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空間安排; (j)促進身心障礙者於開放之勞動市場上獲得工作經驗; (k)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 2.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處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並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受 到保障,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 | 30910 二、坐落於甲直轄市(非總量管制區)轄內的乙火力發電廠(下稱乙電廠) 以燃煤方式發電,於民國(下同)97年7月取得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許可 證,102年申請展延5年獲准。107年1月再次申請展延,甲市政府為促 進減碳和改善空污狀況,於同年6月雖同意所請,但許可證效期縮短為 2年,且乙應將部分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A處分)。甲市政府主張: A處分作成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9條第3項規定: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5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者,其許可證有效期 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 依實際需要核定之。」據此,該規定已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在核發展延 許可證時,依實際需要,視個案申請公私場所實際污染現況、空氣品質 狀況、環境負荷等因素,得實質判斷,享有裁量空間;為改善該地區空 氣品質,減少排碳,甲市政府依法享有縮短燃煤機組使用時限之權限。 乙電廠不服A處分,主張甲市政府應核發效期5年的展延許可,遂於 107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其間,空污法已於同年8月1日修正公布全 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原第29條改為第30條,修正條文如附。) 行政法院應以107年8月1日修正前或修正後的空污法相關規定,作 為審理的準據法?若行政法院認訴訟有理由,命甲市政府重為處分, 而後甲市政府作成「同意許可證展延5年」(B處分),並註記:「於許 可證效期內,應將至少三分之一之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B處分是 否合法?(30分) 若乙電廠於112年1月許可證展延期間將屆至前,又再次提出展延申 請。甲市政府核准申請,同意再行展延許可證5年(C處分)。丙環境 團體「地球之友」基金會(下稱丙團體)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下 稱氣候法)業已於112年2月15日通過,主張依據該法第6條第3款 規定,政府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 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而且根據甲市政 府於111年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9年至112年),為使 甲直轄市就細懸浮微粒(PM 2.5)空氣污染物從三級防制區提升為二 級防制區,甲市政府得要求固定污染源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削減 污染物排放量,但甲市政府卻毫無作為。丙團體經書面告知甲市政府 應要求乙電廠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將全廠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 組,以改善細懸浮微粒(PM 2.5)之排放量,否則應撤銷其許可證。 未獲回應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C處分。請從當事人適格、 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觀點,分析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判 斷?另,乙電廠於訴訟參加時,可否主張甲直轄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書的訂定過程僅召開公聽會,未舉行聽證,請求法院附帶審查該空氣 污染防制計畫書?(40分) | 30910 若環境部除依據空污法對乙電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另依據碳費 收費辦法,徵收碳費。依碳費費率審議會之決議,每公噸二氧化碳徵 收新臺幣(下同)300元。乙電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環境部審查 通過,核定適用優惠費率。惟因乙電廠並未於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執 行報告,環境部遂以乙電廠違反誠信原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並 命乙電廠限期繳清應繳碳費差額,計8,700萬元(D處分)。乙不服, 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主張D處分違法,已侵害其權利。 經敗訴判決確定後,乙電廠擬針對氣候法第28條及第29條有關碳費 之徵收及自主減量計畫之審查與廢止的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向來之見解,說明是否有理由。(30分)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91年6月19日公布施行) 第29條第1項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 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空氣污染防制法〉(107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第3條第11款 十一、控制技術:指固定污染源為減少空氣污染物所採取之污染減量技術,主要類 別如下: (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 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 (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衝擊後,並 依據科學方法,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低排放率之技術。 第6條第3項、第4項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 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應 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 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 範、三級防制區特定大型污染源之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 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 30910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 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 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 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 間得縮減至未滿三年: 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 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五年。 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 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 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 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 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設置、操作或使用許可證。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展延,因該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 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 設置、操作或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展延許可證,非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 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第六條第四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 物排放量之準則規定削減。 二、屬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 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 三、公私場所使用燃料之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變更。 第93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 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 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 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 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30910 〈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前條應削減排放量之公私場所,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者,應檢具最近一年檢測報告 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管道濃度或削減率之證明文件,併同固定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所需檢附資料一併辦理。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未能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需增加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者,應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圖說、設 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申請核定工程改善所需期限, 改善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審核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核定工程改善所需期限之申請,屬專責處理一般廢棄物 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公私場所報請審核機關核准者,其改 善期限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6條第3款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 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 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 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 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 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 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 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9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 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30910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 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0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 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 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 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第13條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 量計畫: 一、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故未能繼續執行自主減量計畫。 二、事業未依前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 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其規定如下: 一、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 一般費率。 二、廢止自主減量計畫:自廢止當年度及其後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碳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事業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 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一、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指定目標。 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三、事業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五條之排放量,其核發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四、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因行業別、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 (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A、B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A、B因細故爭吵,A一時失控,對B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以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A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D趕至現場,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A不從,D即 以約束帶綑綁A,將A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師E先對A施打鎮靜劑,等A無反抗能力後,將A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A,遭E拒絕。嗣甲市 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3項、第41條第2項規定, 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A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E及同院另一專 科醫師F對A進行強制鑑定,醫師E及F均認A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A之意見,A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3項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A不服D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求救濟?(30分)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C得循那些司法救濟途徑,達到使A出院之 目的?(20分) A不服強制住院措施,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主張甲市政府未經法官 同意,而逕由主管機關及上述審查會決定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其所 依據之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項至第4項、同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中有關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的許可程序,違反憲法第8條第1 項及第2項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甲市政府於訴訟中,則引用司法 院相關憲法解釋,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均無牴 觸。A可提出那些理由,以反駁甲市政府之主張,並說服承審法官上 開規定確實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50分) 參考法條 提審法 第1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第4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 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30910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 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三 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少年法庭(略) 家事法庭 編號法規名稱法條 1家事事件法 (1)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2)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3 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 4 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5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 6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精神衛生法 第32條第1項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 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 醫。 第32條第3項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 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第32條第4項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 30910 第41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 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 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 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請接第二頁) 代號: 30110 全四頁 第二頁 等 別:三等考試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A地號內等21筆土地,乃檢附 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年3月7日X號函核准徵收, 交由臺南市政府以105年3月10日Y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 甲及乙同時於105年3月14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105 年3月25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105年6月6日收到訴願決 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105年7月11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 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分) 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104年9月2 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 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 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 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 何裁判?(15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 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第11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 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 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 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請接第三頁) 代號: 30110 全四頁 第三頁 等 別:三等考試 (請接背面) 三、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 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 (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 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 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 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 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 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 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1)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1/3時執行扣 考;(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3)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 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 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分) 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 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 主張?(15分) 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15條「(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 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 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 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分)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28條第1項:「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 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 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請接第四頁) 代號: 30110 全四頁 第四頁 等 別:三等考試 四、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該準則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 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A、B、C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 A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B、C兩市的管理規 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B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 班為獎勵對象,C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 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為一家在A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 A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167條 第1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33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 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A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 權利?(15分) 乙為一家在B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B市之管理規則獨 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10分) 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C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C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 其中,丙雖符合C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 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 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 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C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 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25分) 參考法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3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 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 個月。 第9條第1項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 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 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 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 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1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1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
前往此科目練習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為派出所警員,一日將其轄區內,依法應保密之秘密證人個人資料拍照後傳送予友人,友人已讀取該個人資料內容。有關於甲之行為的刑法評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A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A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A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A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A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A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前往此科目練習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第22條規定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受絕對保障?
前往此科目練習 →警員P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 乙購買毒品。P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P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P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 其後,P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S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以 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L趕到法院,L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 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L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 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3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 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L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1小時,才開 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L以檢察官未 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 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 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L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S獲知此 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L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 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L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 制乙接見。試問: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次因身分證字號錯誤未查到資料,重新確定字號後,才查到資料,並交給徵信業者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 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 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 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4條、第7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 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 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 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106年8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 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 規則」)第40條第3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 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4條1項前段及第6條等規定,核算甲 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 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8條第5項規 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 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 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應予退學之 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 第40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 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 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 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 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分) 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 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 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 251條、第252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 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 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 是否有理由?(25分) 代號: 30110 頁次: 5-3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105 年 11 月 9 日修正公布】 第2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 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4條第1項第1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 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5條第1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 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 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第2至4款略] 第5條第2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 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 教育法律定之。 第7條第3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 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8條第1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8條 前條第1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 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04 年 1 月 7 日修正發布】 第1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第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軍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 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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