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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費用,惟學員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今有學員甲擅自退訓,但不賠償相關訓練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費用,惟學員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今有學員甲擅自退訓,但不賠償相關訓練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19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 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第1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 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91條第1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92條第4項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30910 二、甲直轄市為保障該市外送員之安全與職災權益,由該市乙議會制定「甲 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該市之丙市政府 公告施行。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 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所 屬外送員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自治條例第10條復規定:「外送 平台業者違反第5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 以下罰鍰。」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 據上開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戊不服,經 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 律,根據憲法第107條第3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107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丁勞工局於上訴中,主張行政法院並無基於系爭規定違憲無效為由, 而不予適用系爭規定之權限;即使其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亦應停 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丁之主張有無理由? (30分) 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 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 之見解有無理由?(30分) 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請就各種 可能之救濟途徑、原告適格及程序標的,分別說明之。(40分) | 30910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18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30條 (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5條第1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6條第1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9條第1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11條第1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保險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 (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3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往此科目練習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為地政局科員,承辦乙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事宜。甲私下約乙會面, 對乙表示可通融其變更登記,但乙必須和甲預立佣金2億元之土地仲介 契約,作為變更登記酬勞並掩飾賄款本質。甲、乙討價還價後以4千萬 元成交。乙應允並交付前金1千萬元後越想越反悔,認為甲根本是趁機 敲竹槓,遂向警方報案。本案承辦警官丙以證人地位詢問乙並製作筆錄 (證據1-1),但丙未曾告知乙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此外, 丙於乙同意下,為乙的手機安裝電話自動錄音軟體,並指示乙用該手機 打給甲。乙遂與不知情的甲通話,錄得甲表示會盡速完成變更登記、乙 表示於完成變更登記後會分次支付等對話內容。乙隨即將該錄音(證據2) 交給警官丙,由警方將甲涉貪案件一併移送該管地檢署。 檢方偵查期間,檢察官丁曾以證人地位傳訊乙出庭作證,但漏未告知乙 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依法具結後詳為陳述(證據1-2)。 本案終結偵查後,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起訴甲,起訴書並援引上 開電話錄音(證據2)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證據1-1、1-2),作 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試分析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為下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乙偵查中向檢察官丁所為之證言(即證據1-2)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 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分) 乙向警官丙所為之證言(即證據1-1)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 不利之證據。(20分)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2)之程序,係利用甲的不知情而誘導其自證 己罪,侵害緘默權且違反訊(詢)問被告之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亦構 成詐欺之不正方法,故甲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20分)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2)之程序,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 定,未依法事先取得通訊監察書,乃違法監聽錄音,錄音內容不得採為 證據。(20分) 電話錄音(證據2)之內容屬於「審判外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因不 符任何一種法定例外規定,故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2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律師曾為A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B公司向C提起營業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前往此科目練習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數位時代的發展,要求勞動者不只要精熟專業技能,更要在不同的 作業之間穿梭支援。人們被迫快速整合規劃、思考、溝通、管控等能力, 同時執行多種任務。為了增加生產力,在時程規劃上也強調在主任務之 外,進行次任務或交替多種活動,形成了「多工作業」的型態。 多工作業早已受到世界各國組織及管理者重視,被評定為影響員工 績效的關鍵因素。2007年學者Kenyon與Lyons發現,「同步活動」可以 讓每人每天增加將近7小時的平均工時。對擅用數位工具輔助的年輕族 群而言,一心多用激發個人創造效能,企業組織更藉此獲利。 然而,沉浸於多線切換的工作者,常未察覺自己過勞的狀態。另有 一類員工則因當前專注的工作不斷被打斷插入,而感到混亂和焦慮。此 外,多工作業也造成了勞動者「工作貧窮化」的剝奪感,使得反思「高 效能」的世代出現,質疑「努力便會成功」的價值。他們表示,看似消 極的想法與行為,實際是在效能與倦怠的失衡中,對身心平衡的守護。 當工作現場像開十個視窗時,怎麼關掉不必要的?在多工與專注之間, 如何找到自己的方法與平衡點?這些問題既考驗員工的專業成長與韌 性,也提醒企業該積極建立一個能承接多工壓力、避免過勞耗損的健康 職場。 根據上文,請就下列問題作答: 在數位時代,多工作業創造了更多工作效能,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請根據個人經驗或觀察,說明在任務多重轉換上的優缺點,以「多工如 何續航」為題,撰文一篇,文長不限。(50分) | 30930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 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 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 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 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 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 其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75分)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為A公司會計經理,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處理A公司引進、聘僱外籍勞工及保 險事宜。104年1至3月間,甲、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申 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A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仍陸續八次為其辦理加保,並 經核准。後經人檢舉,於檢察官偵查中,公司董事丙在甲哭求下,為挽救公司,具 結後作證甲不知勞工任職情形。試問:甲、乙、丙之行為有無刑責?(30分)
前往此科目練習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重度上肢障。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30910 第3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 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 權利之實現。 第10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 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 (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 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27條 工作及就業 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 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 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 發生障礙事實者,其中包括,透過法律: (a)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 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方面; (b)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 會均等及同工同酬之權利,享有安全及衛生之工作環境,包括免於騷擾之保 障,並享有遭受侵害之救濟; (c)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行使勞動權及工會權; (d)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效參加一般技術與職業指導方案,獲得就業服務及職業 與繼續訓練; (e)促進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上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 獲得、保持及重返就業; (f)促進自營作業、創業經營、開展合作社與個人創業之機會; (g)於公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 (h)以適當政策與措施,促進私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得包括平權行動方案、提 供誘因及其他措施; (i)確保於工作場所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空間安排; (j)促進身心障礙者於開放之勞動市場上獲得工作經驗; (k)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 2.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處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並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受 到保障,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 | 30910 二、坐落於甲直轄市(非總量管制區)轄內的乙火力發電廠(下稱乙電廠) 以燃煤方式發電,於民國(下同)97年7月取得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許可 證,102年申請展延5年獲准。107年1月再次申請展延,甲市政府為促 進減碳和改善空污狀況,於同年6月雖同意所請,但許可證效期縮短為 2年,且乙應將部分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A處分)。甲市政府主張: A處分作成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9條第3項規定: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5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者,其許可證有效期 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 依實際需要核定之。」據此,該規定已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在核發展延 許可證時,依實際需要,視個案申請公私場所實際污染現況、空氣品質 狀況、環境負荷等因素,得實質判斷,享有裁量空間;為改善該地區空 氣品質,減少排碳,甲市政府依法享有縮短燃煤機組使用時限之權限。 乙電廠不服A處分,主張甲市政府應核發效期5年的展延許可,遂於 107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其間,空污法已於同年8月1日修正公布全 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原第29條改為第30條,修正條文如附。) 行政法院應以107年8月1日修正前或修正後的空污法相關規定,作 為審理的準據法?若行政法院認訴訟有理由,命甲市政府重為處分, 而後甲市政府作成「同意許可證展延5年」(B處分),並註記:「於許 可證效期內,應將至少三分之一之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B處分是 否合法?(30分) 若乙電廠於112年1月許可證展延期間將屆至前,又再次提出展延申 請。甲市政府核准申請,同意再行展延許可證5年(C處分)。丙環境 團體「地球之友」基金會(下稱丙團體)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下 稱氣候法)業已於112年2月15日通過,主張依據該法第6條第3款 規定,政府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 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而且根據甲市政 府於111年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9年至112年),為使 甲直轄市就細懸浮微粒(PM 2.5)空氣污染物從三級防制區提升為二 級防制區,甲市政府得要求固定污染源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削減 污染物排放量,但甲市政府卻毫無作為。丙團體經書面告知甲市政府 應要求乙電廠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將全廠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 組,以改善細懸浮微粒(PM 2.5)之排放量,否則應撤銷其許可證。 未獲回應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C處分。請從當事人適格、 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觀點,分析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判 斷?另,乙電廠於訴訟參加時,可否主張甲直轄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書的訂定過程僅召開公聽會,未舉行聽證,請求法院附帶審查該空氣 污染防制計畫書?(40分) | 30910 若環境部除依據空污法對乙電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另依據碳費 收費辦法,徵收碳費。依碳費費率審議會之決議,每公噸二氧化碳徵 收新臺幣(下同)300元。乙電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環境部審查 通過,核定適用優惠費率。惟因乙電廠並未於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執 行報告,環境部遂以乙電廠違反誠信原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並 命乙電廠限期繳清應繳碳費差額,計8,700萬元(D處分)。乙不服, 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主張D處分違法,已侵害其權利。 經敗訴判決確定後,乙電廠擬針對氣候法第28條及第29條有關碳費 之徵收及自主減量計畫之審查與廢止的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向來之見解,說明是否有理由。(30分)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91年6月19日公布施行) 第29條第1項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 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空氣污染防制法〉(107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第3條第11款 十一、控制技術:指固定污染源為減少空氣污染物所採取之污染減量技術,主要類 別如下: (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 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 (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衝擊後,並 依據科學方法,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低排放率之技術。 第6條第3項、第4項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 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應 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 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 範、三級防制區特定大型污染源之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 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 30910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 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 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 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 間得縮減至未滿三年: 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 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五年。 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 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 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 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 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設置、操作或使用許可證。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展延,因該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 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 設置、操作或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展延許可證,非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 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第六條第四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 物排放量之準則規定削減。 二、屬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 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 三、公私場所使用燃料之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變更。 第93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 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 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 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 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30910 〈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前條應削減排放量之公私場所,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者,應檢具最近一年檢測報告 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管道濃度或削減率之證明文件,併同固定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所需檢附資料一併辦理。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未能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需增加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者,應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圖說、設 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申請核定工程改善所需期限, 改善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審核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核定工程改善所需期限之申請,屬專責處理一般廢棄物 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公私場所報請審核機關核准者,其改 善期限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6條第3款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 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 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 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 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 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 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 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9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 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30910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 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0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 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 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 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第13條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 量計畫: 一、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故未能繼續執行自主減量計畫。 二、事業未依前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 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其規定如下: 一、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 一般費率。 二、廢止自主減量計畫:自廢止當年度及其後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碳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事業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 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一、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指定目標。 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三、事業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五條之排放量,其核發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四、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因行業別、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 (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公文:(20分) 巴拿馬文件曝光及恐怖攻擊事件頻傳,使各國反洗錢機制日益嚴格。我國將於 明年第四季第二度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由於前次為六十分勉 強及格,若此次評鑑結果不佳,臺灣將可能被視為「洗錢黑名單」國家,期間 長達十年。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則影響金融、外貿及國家形象至鉅。試擬行政 院致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目前洗錢防制措施之有效性進行深入研究, 並限期提出具體應對辦法。 乙、測驗部分:(20分)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10題,每題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 下列詞語解釋,何者正確? 「趙衰、狐偃等,因事與秦臣蹇叔、百里奚、公孫枝等深相結納,共躊躇復國之事。」「躊 躇」:自滿得意 「婀娜隨風轉,金車玉作輪。躑躅青驄馬,流蘇金鏤鞍。」「躑躅」:奔跑跳躍 「龍顏惠殊寵,麟閣憑天居。晚途未云已,蹭蹬遭讒毀。」「蹭蹬」:糾纏不清 「診已,索水灑帳,女郎急以椀水付之,蹀躞之間,意動神流。」「蹀躞」:小步行走 2 蘇軾〈中秋〉:「暮雲收盡溢清寒,銀漢無聲轉玉盤。此生此夜不長好,明月明年何處看?」對於 此詩情境及意涵的詮釋,何者最為適切? 月明星稀,思慕遠方友人 月色嬋娟,享受安閒自得 月明夜靜,慨歎好景不常 月下花前,感懷悲歡離合 3 「親愛的小孩: 曾經我也像你一樣,抬頭仰望一片新葉、看一朵飄過的雲,就會覺得快樂。 曾經我也能靜靜地站在樹下,聽風翻舞樹林、小鳥鳴唱,就會覺得感動。 昨天我在公園裡學你,聽鳥唱風吹,看綠葉雲飄,竟覺得十分地蕭索無趣。 我感到微微地震撼,心情鬱悶地走進一家高級餐廳,點了昂貴的餐,還喝了紅酒。後來,我態度倨 傲地抱怨魚子醬不新鮮、指責牛排不夠嫩......其實我只是藉故發揮,舒緩我躁鬱難平的情緒......我 一直很懊惱,我怎麼會變得如此可憎呢? 我嫉妒你,痛心哀悼我逝去的。」 文中「逝去的」是指: 年少的青春歲月 年輕的健康活力 無憂無慮的生活 無所事事的逍遙 代號: 30120 全一張 (背面) 等 別:三等考試 4 工作的長期效果──例如,工資,和短期效果之間有著很大的分野,而後者是我們比較喜歡的。想 了解差別所在,可以想想看一個工作中的手藝匠,他做了一件家具,也許是自己用,或是拿來賣, 但那都是作品完成以後的事,與他工作的方式或工作中所得的快樂並沒有什麼關係。對他而言,更 重要的是當他用車床或刀刻時,一塊木頭如何地改變,或者是兩個組件恰當地配在一起時所產生的 俐落感,或是把木器表面磨光、打平之後那種看起來平滑潤澤的感覺,這些直接的短期效果決定他 的每一個行動,也使他工作得很快樂。上述這段文字最主要想說明的是: 一個人是否快樂地工作,取決於他在工作中能否享受勞動的樂趣 擁有一技之長的人,不僅可以賺取工資維持生計,也能獲得快樂 工藝師在製作家具的時候專心一致,完全不考慮作品完成後的事 俐落感是工藝製作的重要指標,也是工藝師在工作過程中的追求 5 民初梁啓超遊歷歐洲期間,在家書中談到自己的近況: 簡單言之,則體氣日加強,神智日加發皇也。至內部心靈界之變化,則殊不能自測其所屆。 數月以來,晤種種性質差別之人,聞種種派別錯綜之論,覩種種利害衝突之事,炫以範像通 神之圖畫彫刻,摩以迴腸盪氣之詩歌音樂,環以恢詭蔥鬱之社會狀態,飫以雄偉矯變之天然 風景;以吾之天性富於情感,而志不懈於向上,吾自覺吾之意境,日在醞釀發酵中!吾之靈 府,必將產生一絕大之革命性!質言之,則數月來之光陰,可謂一秒一分未嘗枉費。所最鞅 鞅者,則中國人之拜往寒暄,飲食徵逐,奪我寶貴時間不少!此亦無可如何也! 依據上文,下列敘述何者並非梁啓超歐洲之行的真切感受? 對於當地的人事物及社會狀態無不激賞 對當地的藝文音樂、自然風景深表讚歎 以內在心靈的激盪變化為此行最大收穫 對華人圈未可免俗的飲宴應酬頗感無奈 6 初,謝安在東山居,布衣,時兄弟已有富貴者,翕集家門,傾動人物。劉夫人戲謂安曰:「大丈夫 不當如此乎?」謝乃捉鼻曰:「但恐不免耳!」(《世說新語.排調》)上文中,謝安曰「但恐不 免耳」表達的想法應是: 自嘲恐將難免於和兄弟同路 自信可免於與兄弟同路之危 譏笑兄弟未免太過貪求富貴 感嘆兄弟恐難免於富貴之害 7 韓愈〈荊潭唱和詩序〉:「夫和平之音淡薄,而愁思之聲要妙;讙愉之辭難工,而窮苦之言易好也。 是故文章之作,恆發於羈旅草野;至若王公貴人氣滿志得,非性能而好之,則不暇以為。」此段文 字主要表達: 聲音要妙就須淡薄 言辭要好就要窮苦 非詩能窮人,殆窮者而後工也 非王公貴人,無暇發愁思之聲 8 從政自有個大體,大體既立,則小節雖有牴牾,當別作張弛,以輔吾大體之所未備,不可便改絃易 轍。譬如待民貴有恩,此大體也,即有頑暴不化者,重刑之,而待民之大體不變;待士有禮,此大 體也,即有淫肆不檢者,嚴治之,而待士之大體不變(《呻吟語摘.治道》)以下敘述,何者最符 合本文文義? 從政之道,不論大體小節,都應有其標準,不能妄動 小節是為了使大體之政,更為周延,若是大體有誤,即可因而改動之 對於頑暴不化的民眾,即便以重刑待之,也不能忘了施恩,此即為大體不變 士人行為若有偏差,那麼其所受之刑罰,應與民眾有所不同,此即為待士之大體 9 「夫民之愚夙矣,移之以使作善者君也,則君固不得辭其咎矣。而匡維世教以救君之失,存人理於 天下者,非士大夫之責乎?從君於昏以虐民者,勿論已;翹然自好者,以詆訐為直,以歌謠諷刺為 文章之樂事,言出而遞相流傳,蠱斯民之忿懟以詛呪其君父,於是乎乖戾之氣充塞乎兩間,以干天 和而獎逆叛,曾不知莠言自口而彞倫攸斁,橫尸流血百年而不息,固其所必然乎!古之君子,遇無 道之君,去國出奔,不說人以無罪,故三代立國千年,而無屠割赤地之慘。作善之祥,豈徒在一人 哉!」(王夫之,《讀通鑑論》,〈僖宗〉)有關本文的意旨,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針砭國君過錯不只是君子的工作,人民也有責任 臣子若以譏刺國君缺失為能事,將影響國家安全 人倫之所以能夠長久維繫,端賴於人臣奮勇勸諫 三代時期無昏君暴虐人民,因為國君一人勤作善 10 上引王夫之文中「不說人以無罪」的正確解釋是: 掩藏國君有罪之事,不與人言 堅持自己無罪名聲而不受威逼 不因他人為己辯護而心生喜悅 不向人解釋自己是毫無罪過的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脫逃罪中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前往此科目練習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脫逃罪中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前往此科目練習 →就讀國中二年級年甫14歲之甲於上學途中,遭乙駕駛之車輛衝撞而受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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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此科目練習 →有關刑法第五章之二易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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