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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設有董事7人,其中甲、 乙二人為獨立董事。甲某日在業界餐會時無意聽聞A公司某些重大交易(下稱系爭 交易)似乎有些問題,隔日甲到A公司,找與系爭交易有關之業務單位及財務、會 計主管前來詢問,表明欲了解系爭交易之細節並擬查看相關之原始憑證與單據。該 主管們面有難色,表示將先向董事長及總經理請示後再提供資料。董事長丙及總經 理丁向甲表示此涉及公司營業秘密,不方便提供甲所要求之資料。甲對此十分不 滿,而丙對甲也心生芥蒂。B為上櫃公司(下稱B公司),其董事長戊與A公司之 董事長丙為表兄弟。B公司與A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權各達20%。丙與戊擬將A、 B兩家公司合併,以B為存續公司。A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書僅列出「合併議 案」四字。董事會開會當日,丙提出由A、B兩家公司共同委任之C財務顧問公司 所提出、並經A公司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換股比率意見書,並請C財務顧問公司及該 會計師到場說明此一換股比率之合理性。甲當場表示異議,認為此一重大資訊應事 先讓董事知情並有充分時間詳閱資料。然而,A公司董事會仍通過此一合併提案, 之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庚不滿換股比率。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丙、丁拒絕提供甲就系爭交易所要求查閱之資料有無理由?(20分) 若庚以甲在董事會曾表示異議之紀錄,向法院主張董事會之合併決議有瑕疵,請 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有無理由?(20分)
前往此科目練習 →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A房屋,向X保險公司(下稱X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保險期間,因所營業務狀況不好,甲遂結束於A屋之營業並將A屋作為純住宅使用。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A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75%,若A公司直接或間接使B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致B公司受有新臺幣3,000萬元之損害,A公司並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下列關於B公司權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A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60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不慎遭小偷竊取。有關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A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75%,若A公司直接或間接使B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致B公司受有新臺幣3,000萬元之損害,A公司並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下列關於B公司權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A
前往此科目練習 →主管機關A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1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或法律有變更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A申請廢棄原處分,A函覆甲。該函覆依其記載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A國人甲以C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播乙事業失敗即將破產之不實言論,若乙在我國對亦設有住所於我國之甲提起侵權行為之訴,其準據法為何?
前往此科目練習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經營小吃店,平日即須經手大量零鈔、硬幣。某日,甲結束當天營業,清點當天營收時,赫然發現當中有4張百元鈔票是同一號碼之偽鈔,一時心疼不已,為免於損失,甲將4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分別於數月間持往4家檳榔攤購買香菸及飲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經營小吃店,平日即須經手大量零鈔、硬幣。某日,甲結束當天營業,清點當天營收時,赫然發現當中有4張百元鈔票是同一號碼之偽鈔,一時心疼不已,為免於損失,甲將4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分別於數月間持往4家檳榔攤購買香菸及飲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往此科目練習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欲購入電腦一台,適逢經營3C商品之乙打算結束營業,降價出清庫存之10台A 牌桌上型電腦,甲即向乙表示欲購買其中一台,乙同意之,兩人約定10月15日於 甲之住所處提出給付,並約定若有給付遲延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事由,須支付懲罰性 違約金5,000元。之後,乙從倉庫裡挑選一台A牌桌上型電腦加以裝箱,並於清償 期屆至時,將電腦交由受僱人丙送至甲之住處。由於丙僅將電腦隨意捆綁於機車上 ,於轉彎時電腦掉落地面而滅失,乙知情後通知甲,並表示庫存之其他電腦已全數 售完,無法提出給付。問:甲對乙得主張何等權利?(45分)
前往此科目練習 →X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以上未為營業,且未辦理延展登記。X公司之股東A為不執行業務股東,雖曾多次要求董事開始公司之營運或選擇辦理延展登記,但均未有任何效果。此時,A乃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X公司,試問以下陳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租金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100萬元,請求乙給付。甲於訴訟中發現乙係委託記帳士丙為其記帳,製作商業帳簿,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前往此科目練習 →A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聲請重整,下列關於聲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
前往此科目練習 →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19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 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第1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 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91條第1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92條第4項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30910 二、甲直轄市為保障該市外送員之安全與職災權益,由該市乙議會制定「甲 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該市之丙市政府 公告施行。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 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所 屬外送員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自治條例第10條復規定:「外送 平台業者違反第5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 以下罰鍰。」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 據上開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戊不服,經 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 律,根據憲法第107條第3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107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丁勞工局於上訴中,主張行政法院並無基於系爭規定違憲無效為由, 而不予適用系爭規定之權限;即使其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亦應停 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丁之主張有無理由? (30分) 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 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 之見解有無理由?(30分) 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請就各種 可能之救濟途徑、原告適格及程序標的,分別說明之。(40分) | 30910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18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30條 (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5條第1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6條第1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9條第1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11條第1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保險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 (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3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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