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抗,1048,202605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抗告人李萬成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048號
再 抗告 人 李萬成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0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萬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於民國115年5月8日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