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原附民,8,202607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6: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BS000-A113159(真實姓名年籍
- 被告江偉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BS000-A113159(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BS000-A113159A(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游采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