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M,115,交訴,24,2026071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6: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簡宗銘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宗銘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61號、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簡宗銘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偵訊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