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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M,115,交附民,5,202607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6: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蔡福洹
- 原告吳寶卿
- 被告林智捷衣麗莎白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蔡福洹吳寶卿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碧玲被 告 林智捷衣麗莎白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黛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