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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KEV,115,馬補,55,2026072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馬補字第5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宥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王政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