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154,2026072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0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鐘○○ (名字、年籍詳卷)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鐘○○ (名字、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
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
度台抗字第157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鐘○○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聲請審判長林立華交付鐘○○歷來著作權清冊暨審判長林立華迴避、莫審判長承當訴訟」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