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M,115,聲,111,20260722,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佑尉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尉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13年度訴字第2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13年度訴字第25號」之記載,均顯係「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