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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V,115,司促,1354,202604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杜小鳳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杜小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743元 杜小鳳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99%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743元 杜小鳳 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115年2月28日起止 以本金2,761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115年3月30日起止 以本金5,545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115年4月30日起止 以本金8,352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 至115年7月30日起止 以本金178,743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7月31日起 至115年10月30日起止 以本金178,743元按年息1.998%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