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V,112,上,388,20260724,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下稱富泰工程行)
- 被告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榮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林忠華
- 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鋼營造)公司/法人
- 被告安順工程行即楊政儒(下稱安順工程行)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88號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原 告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下稱富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陳昱維律師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被 告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榮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被 告 林忠華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複代理人 饒心雅律師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鋼營造)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 告 安順工程行即楊政儒(下稱安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富泰工程行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見本院卷四第238-239頁)。查本件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4,519元【計算式:2,046,778+14,982×263+5,275×9=6,034,519,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15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252元,扣除富泰工程行已繳納85,551元,尚應補繳22,701元。茲限上訴人於115年7月31日前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變更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