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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BA,113,原訴,7,20260724,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高秀美
- 原告高季嫻
- 原告高盡國
- 原告高美香
- 被告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機關
- 參加人藍美花
- 參加人杜吳秀櫻
原始抬頭(逐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高秀美
高季嫻
高盡國 高美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代 表 人 杜司偉 訴訟代理人 葛勝輝 林石猛 律師張羽誠 律師參 加 人 藍美花
杜吳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法 官 黃 堯 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