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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729,20260723,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李庭聿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9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李庭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54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