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上訴而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494,2026071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如兒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張如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
院再審判決(114年度再字第65號),提起上訴,而聲請停止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上字第999號)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