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V,114,司執,21387,2026040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8: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8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許庭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琇閔、黃宣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附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