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審交訴,170,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8:0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鍾明達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明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玉珊